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