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可以對獎嗎?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如雙月份最後幾天,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又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尚無違法。消費者拿到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

【舉例說明】甲店家於109年8月30日銷售貨物時,因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用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核准提前使用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交付消費者,則消費者應以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號碼對獎。甲店家則應將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即109年8月30日至31日之銷售額)併入109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審慎評估每期須用統一發票數量,若有發生不敷使用等特殊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時,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