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依上開稅法第41條及上開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明(110)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109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