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截至109年8月31日,該局已核准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案件2,703件、延期案件745件,請納稅義務人於核准延期或分期之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申請分期、延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捐案件,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緩繳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