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為積極追討欠稅保全稅捐,對欠稅人除有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徵起。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網路銷售貨物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490萬元,因甲君名下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僅有少數存款,經追查甲君財產異動情形,發現其於該局啟動調查時至繳款書送達期間,陸續提領名下銀行存款56萬元,致存款僅餘2萬元,並查得甲君原持有營運狀況良好之A公司220萬股權,經甲君於該局調查階段認諾違章漏稅事實後,隨即將股權移轉至父母名下,其刻意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意圖甚明。該局以甲君僅餘少數存款,顯不足清償欠稅,為避免甲君日後欠稅執行無著,即向所轄地方法院聲請對甲君財產為假扣押裁定,嗣後併同甲君規避稅捐執行相關事證,通報行政執行分署,甲君為避免被管收,即儘速提出清償計畫,先行繳納150萬元,其餘欠稅款申請分期繳納。
為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將運用禁止處分、限制出境及假扣押等稅捐保全手段,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請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稅,切勿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欠稅執行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