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尚未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辦理。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有利於公司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國稅局已不再核准營業人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至已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修正前開辦法時,給予緩衝時間,可繼續使用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並由國稅局積極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或其他發票,該局截至7月底仍尚有1,879家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轉換,若考量每月開立張數較少及系統建置成本效益等因素,該局提醒可免費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交換及存證功能,以Web介面直接開立/接收電子發票,免除自行開發建置成本,順利於期限內轉換使用電子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