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僅遺有1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因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父親死亡時戶籍在桃園市,繼承人現居住臺北市,請問可以就近直接到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嗎?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為簡政便民,自108年12月1日起,如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在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的簡易遺產稅案件,只要檢齊申報文件,可不受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限制,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將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一致性的整合服務。
遺產稅案件如屬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扣除額、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複雜或特殊之案件,因審核程序較繁複等,無法立即核定發證,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的法定申報期限為108年8月1日,僅遺有1筆土地,案況雖屬簡易,但因屬逾法定申報期限涉及違章之特殊案件,故不適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所以王先生仍須向父親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適用遺產稅跨局申辦案件,一定要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辦理,如逾期申報,則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