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近日查獲甲君及其關係人等多人之銀行帳戶,於108年度頻繁存入6百多筆票據,金額合計新臺幣6千餘萬元,該等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及關係人為A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與交易對象之資金流動。嗣經進一步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及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補徵本稅及罰鍰合計6百餘萬元。
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股東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達到漏報銷貨收入目的。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關係人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裁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