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3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報配偶於國內A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萬元,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1,400萬元及基本稅額146萬元〔(1,400萬元-670萬元)×20%〕,就基本稅額14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3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11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透過國內證券公司所購買之複委託股票屬於海外所得,故未將所得併入申報。經該局查得A證券公司確有寄發「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予甲君配偶作為申報之參考,該通知單下方亦附註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受託人(銀行)免填發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憑單,此二類所得亦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則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達100萬元以上者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甲君配偶當年度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核課範圍,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除海外所得外(同一申報戶合計數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另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