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其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應否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得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90萬元,已取具前揭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按繳納稅款換算新臺幣之金額為D,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B,差額C=(A-B)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應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D相較,以C與D兩者較低之金額,申報為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上網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計算,請參考前揭釋例辦理。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108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或誤以扣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一律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