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稅款繳納方式有二,一是臨櫃繳納,二是轉帳繳納。
臨櫃繳納者,可持人工填寫之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或使用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點選「非線上繳稅」,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自109年9月16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款期限內也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採轉帳繳納者,(一)使用簡易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登入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後,點選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納。(二)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以晶片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納。(三)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轉帳繳納。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者,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如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