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廠商於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之規定,係因稅法上菸酒係採分類課稅,其應徵稅額依產品種類之不同而有差異,爰予明定,以利稽徵。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逃漏菸酒稅者,除應補徵菸酒稅外,其同時涉及菸酒稅法第16條第1款及第19條第1款規定之罰則,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說明】菸酒產製廠商甲公司已依規定向該局辦妥菸酒稅廠商登記,惟於106年1至12月間產製應稅A酒品1千5百公升出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逃漏菸酒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菸酒稅15萬元,並按上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0萬元。

菸酒產製廠商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後,仍須隨時檢視所產製之菸酒與已辦理產品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如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應於產製前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則應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