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逾期補申報案件,僅能以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稅款,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信用卡等方式繳納,該補繳稅款應自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應將補申報之申報書及繳款書連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需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