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5-【個人綜合所得稅】經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仍應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最近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所領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已被扣除健保補充保費,為何還須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按費率2%代為扣取補充保費,與所得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同一申報戶),如採列舉扣除,可全額列舉扣除,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因此,若再將補充保費自利息或股利等所得總額減除,將造成重複扣除之情形。
【舉例說明】
甲君102年度於A銀行定期存款5,0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扣繳率10%,扣繳稅額10萬元;補充保費費率2%,補充保費2萬元;因此,A銀行給付甲君利息所得淨額為88萬元,但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列報利息所得總額100萬元,如採列舉扣除,可申報減除2萬元健保補充保費,另扣繳稅額10萬元則可自應納稅額減除。
特別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經截止,但納稅義務人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或以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