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0-【綜所稅申報】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在結算申報後,於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如遇到納稅義務人非以最有利方式申報時,國稅局會主動以有利納稅義務人方式計算應納稅額,民眾不必煩惱該如何選擇納稅主體方得以節稅。惟鑒於納稅義務人主體才是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強制執行等處分之對象,事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權益,如有須變更者,依稅法規定仍須於申報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