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已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稅款者,戶籍所轄國稅局會在109年7月16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納稅義務人已如期完成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稅額卻未依限繳納者,將按應繳本稅自原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09年6月30日)起,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應自行繳納稅額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須一併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應繳本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如已繳納,請將繳款書收據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寄發單位備查,無須重複繳納;如查明確未繳納,請利用催繳通知所附之稅額繳款書,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