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4-【遺產稅】繼承農地五年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遺產稅課稅相關規定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繼承或受遺贈之農地免徵遺產稅,目的在奬勵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政府以租稅奬勵健全農業政策之目的,又農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地,嗣於繼承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隨時將農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地淪為規避遺產稅之工具,所以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即應予追繳應納之遺產稅。但若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可免追繳,惟仍會繼續列管。

繼承或受遺贈農地者,應注意以上規定,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