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營業人承包工程,如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道路工程業,承包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瀝青混擬土廢料價款,逕自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6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並處罰鍰31萬餘元。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交易實質係承包商向發包商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發包商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發包商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承包商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