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國稅局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檢附文件不會作為進一步查核之依據,請放心提出申請。
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專法時,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之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申請匯回資金是否屬自臺、澎、金、馬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等)。國稅局取得申請人之相關文件不會作為選案查核之依據,申請人無須擔心因而成為被追稅、查稅之重點或對象。
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專法前,可將相關應檢附之文件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行遞件,可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以配合資金預計到位之期程,儘速取得核准函。
專法之申請期間自108年8月15日起至110年8月14日止,為期2年,第1年申請者可以適用較低之稅率8%,適用8%稅率之最後時限應於109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