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財政部公告延長至109年6月30日止,民眾如未如期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仍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補繳稅款應自109年7月1日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又逾期申報案件,僅能適用人工申報,須填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自行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及加計之利息,並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連同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親送或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稅外,還須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