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退休或資遣人員租稅負擔,退職人員領取之退職所得採取定額免稅制,同時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金額。依財政部106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0704400號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7月退休,一次領取退休金4,432,833元,退休服務年資為13.5年,應課稅退職所得為1,001,416元,即退職金在2,430,000元(180,000元×13.5年)以內者,免計入所得,退職金超過2,430,000元未達4,887,000元(362,000元×13.5年)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4,432,833元-2,430,000元)×1/2=1,001,416元〕。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提供之退職所得金額1,001,416元為退職所得總額,自行計算申報應稅退職所得為0元,致漏報所得而遭裁罰。
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計算定額免稅之金額皆相同,且扣繳憑單所載明的退職所得額,為按上開方式計算的「應課稅」退職所得額,請民眾逕依該金額申報,民眾如對憑單所載金額有疑義,可先向填發扣繳憑單的單位查明,切勿將扣繳憑單所載的退職所得額再依上開方式重複計算免稅之金額,以免漏報所得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