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法定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若繼承人無法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應該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但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舉例說明】王君祖父於108年2月27日死亡,繼承人須於108年8月27日前申報遺產稅。王君雖因其父於108年6月5日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其仍應於108年8月27日前申報其祖父之遺產稅。惟王君並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直至該局108年9月5日函請王君提供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及不計入項目之證明文件後,始於108年9月7日補辦遺產稅申報。王君因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經該局處以罰鍰。
倘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一定要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