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或延長繳納期限,該局截至109年6月20日止,已核准分期繳納案件1,424件、延期案件425件,請納稅義務人於核准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申請分期、延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捐案件,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緩繳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