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預計推動法案及重要政策如下:
一、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規定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汽、機車貨物稅每輛最高新臺幣(下同)50,000元、4,000元之租稅優惠,將於110年1月7日屆期,財政部將綜整各界意見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 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3條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因應市場流動量之提供而建立避險部位之成本,俾提升報價品質及促進權證市場發展,將研議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調降為1‰,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三、 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經密集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盤點依法得徵收土地之相關法律,規劃以依法得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依法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為公共設施使用為範圍,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並規劃申請及發證作業相關配套措施。
四、 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通盤檢討「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針對調整滯納金之加徵方式、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財產稅捐保全措施、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要件、檢討退稅請求權期間、調整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調整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等規定,已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3月31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