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投資標的選擇多元,不少投資人基於節稅考量選擇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俗稱KY股),而投資人投資KY股獲得的收益,不外乎是獲配的股息收入以及出售KY股票的所得,這2類所得在稅法上對於個人及企業之申報及徵免規定大不相同,投資人應加以了解,才能妥為規劃。
KY股息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支付,屬海外所得,個人獲配此類股息,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無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而國內企業獲配KY股息,屬海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所得額課稅。
獲配KY股息雖屬海外所得,但出售此類股票所得卻是國內財產交易所得,原因是KY股雖由海外公司發行,但經過我國證券交易所或櫃臺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依證券法令規定,是屬於我國股票,所以出售KY股票所得是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個人投資人無須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不過國內企業投資人則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所得額計算。茲將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彙整表列如下:(如附表)
【舉例說明】甲投資人於108年度分別獲配KY股息110萬元及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甲如為個人,因KY股息屬海外所得,無須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但海外所得合計金額已達100萬元,所以110萬元股息應全數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至於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因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無須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亦無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甲如為國內企業,獲配KY股息110萬元屬海外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所得額課稅,至於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雖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須併入甲企業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
投資人應注意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