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符合財政部下列規定,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收取會員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且財產總額及當年度各項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二、依法向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