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欲依資金專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8%,請於109年8月14日前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資金專法,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專法施行期間2年,適用稅率如下:
一、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
二、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
匯回資金應存入受理銀行外匯存款專戶,受理銀行於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將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再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匯回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並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即實質稅率4%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