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女,如孫子女之父母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納稅義務人除可扣除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於109年4月29日發布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甲、乙為丙之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親權,法院於108年間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舅舅丁為丙之監護人。丙於108年就讀國內大學,則丁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丙,除減除免稅額88,000元外,還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