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業經財政部公告展延至6月30日,申報相關作業期限亦同步展延。
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展延後期限(展延前後期限詳附表),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1、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作業期間展延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2、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彈性放寬至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
3、完成網路申報後,若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1、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利用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作業期間展延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2、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應於109年7月31日前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3、營利事業申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期限均展延至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