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汰換汽(機)車購置新車或購買節能家電而領到貨物稅退稅款時,因該筆退稅款係屬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將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均可享減徵貨物稅優惠,營利事業如領取該貨物稅退稅款,應帳列其他收入,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計算所得額課稅。
【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換購汽(機)車領取之2筆貨物稅退稅款合計54,000元(1台汽車5萬元;1台機車4千元),未依規定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補徵所漏稅額10,800元。
營利事業如有領取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以免漏報收入而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