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08年2月19日頒布「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申請不課徵貨物稅作業要點」規定,進口人如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得依該要點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由海關放行。
進口人依據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應符合:(一)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該稅目罰鍰。(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條件,於申請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換修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型錄、使用之壓縮機品牌、型號、數量及使用說明書或手冊。
(二)曾經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空氣調節機之進口報單或其他足資佐證之文件。
(三)本次申請不課徵貨物稅放行之壓縮機品牌、型號及數量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