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不適用給獎之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消費者與營業人間如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而無其他交易,則營業人不用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例如: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另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於出售該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如金額與禮券相抵為零,營業人無須再開立零元統一發票。

為避免造成對領獎爭議,請營業人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