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0-【提前使用發票】當期統一發票用罊,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103年1月至2月期統一發票用罊,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發票日期之當期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