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遺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因被繼承人之遺產龐雜,蒐集費時、或繼承人身分文件準備不及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由同法第6條規定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即(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以書面郵寄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亦可由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親自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因遺產資料龐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相關遺產及身分文件資料蒐集不易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限期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經核准延期者,前後共有9個月的時間可蒐集較完整之財產及扣除額資料,請務必依限完成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