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否將108年度在大陸地區工作所領取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目前正值五月報稅季,民眾常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