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上開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書表的修正重點,整理表列如下:
頁次 | 書表名稱 | 修正內容 |
第1頁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1、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 2、經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於規定限期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不須計入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第3頁 | 資產負債表 |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增訂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
第11頁 |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 1、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2、考量「其他綜合損益」部分項目,嗣後直接轉列「保留盈餘」,惟該等項目係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範圍,配合增訂欄位「項次2-1」及「項次13」。 3、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增訂欄位「項次22-1實質投資減除金額」及「項次22-2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 |
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 |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 | 配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新增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頁次。 |
租稅減免附冊第A27頁 | 適用修正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租稅獎勵表 | 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新增申請適用該等租稅獎勵頁次。 |
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項目及實際支出之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案件適用,新增本頁次。 |
租稅減免附冊第C5頁 | 107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 配合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非居住者原則上無稅額扣抵之適用,刪除本頁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