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購進貨物時,亦應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若其進銷貨交易發生時,未依規定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進貨及銷貨二行為論罰,因銷貨而有漏稅結果者,則會被併同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至107年間銷售貨物,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之商號或攤商,其以不索取統一發票可以降低價格為誘因,致進貨商號及攤商多不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進貨時,亦未向售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未取得進項憑證金額處5%罰鍰(上限100萬元),另就漏報銷貨部分,除補徵稅額400餘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未給與憑證之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之規定,擇一從重後,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總共500餘萬元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為鼓勵上開案例之查定課徵商號或攤商取得統一發票進項憑證,營業稅法規定,該等商號或攤商,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得按進項稅額10%扣減當期查定稅額,只要於1月、4月、7月及10月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此就可以節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