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108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新措施,提醒企業注意:
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於近日發布釋令,將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1個月至6月30日。配合申報及繳稅期限展延,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亦一併展延至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前述資料亦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送交。另外,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無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之企業,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供查閱相關即時資訊。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如僅少數營利事業才會使用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並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度施行。配合前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為利營利事業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二)為使企業能依自身營運策略,保留自有資金以因應未來投資及擴廠需求,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至5%。配合營利事業以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特於申報須知增修欄位說明,提醒營利事業正確填報。

四、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於申報書新增頁次及填寫說明。營利事業申請租稅優惠,必須依照上開法律及相關獎勵辦法規定,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送證明文件,符合程序要件,始能適用租稅優惠。108年度新增租稅優惠申請適用程序如附表:

五、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投資收益,如經申請核准依該條例按8%(第一年匯回)或10%(第二年匯回)稅率課稅,即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爰於申報須知新增說明,上開轉投資收益無須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投資收益」,其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得申報扣抵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訊交換規範,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自109年5月起改由網頁版之線上送交系統進行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網路送交作業,並提供全年度網路上傳服務,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網路身分認證後,可將送交資料上傳該網站;上傳資料後,可隨時於網站查詢是否送交成功紀錄。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