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倘有變更或停用,亦請主動告知,以免影響雲端發票中獎時之兌領獎權益。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爰以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的載具,倘民眾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到該信箱通知民眾,如果該電子郵件信箱已變更或停用,未主動告知境外電商,則民眾將無法取得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亦無法接收到整合服務平台寄送之中獎通知,影響中獎權益。

當民眾以提供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儲存的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消費時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有時整合服務平台的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請民眾注意檢視)。兌領獎金方式有二,如民眾已將提供給境外電商的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載具,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金融機構帳戶,中獎獎金將存入該帳戶;如民眾尚未將載具歸戶,可點選中獎通知信內之連結,取得整合服務平台發送之一次性密碼,持此密碼(48小時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獎。

自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以來,已經開出多張100萬元以上的雲端發票專屬獎或頭獎、特獎等大獎,請民眾留意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境外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