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受理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獲准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請在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