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掣發之股票倘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持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應就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自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出售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所持有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