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倘藉由脫產逃避稅捐執行,該局將會就義務人財產增減、存款及資金流向並指派專人協查,協助執行分署迅速有效掌握義務人處分財產,以逃避履行義務之證據,俾利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利追討欠稅。
【舉例說明】陳君在99年至101年間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99至101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約1,300萬元,陳君旋即就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申請復查,惟經復查確定後之應納稅額未繳納,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連同其他未繳納已確定之稅捐一併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該局中和稽徵所掌握陳君於進行調查後,旋即陸續於102年間將其名下2筆價值約2千4佰萬元股票及價值7佰40萬元不動產贈與其子女之事證,除提供予分署執行參考外,並指派專人協助執行分署釐清相關案情,且提供陳君99年至101年間出售18間房屋原始取得及銷售買賣合約書暨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全案因而能有效掌握陳君處分及隱匿財產之事證,經執行分署於109年3月17日具狀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切勿企圖利用各種方式脫產逃避,以免遭受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