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方便民眾購買政府徵用口罩,除現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新增線上口罩實名制2.0制度,由政府直接於線上銷售徵用口罩,其出售口罩(含處理費)收入全數解繳公庫,符合上開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政府委託超商提供民眾取貨服務,超商向政府收取之處理費收入,應由超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政府並報繳營業稅。民眾至超商取貨時,超商依法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
109/03/18-口罩實名制2.0徵免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民眾於線上預購政府徵用口罩並透過網路銀行、信用卡或ATM轉帳等方式付款新臺幣(下同)22元(含口罩15元及處理費7元),政府機關銷售該等徵用口罩(含處理費)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至超商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口罩取貨等服務,應就向政府收取之處理費收入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方便民眾購買政府徵用口罩,除現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新增線上口罩實名制2.0制度,由政府直接於線上銷售徵用口罩,其出售口罩(含處理費)收入全數解繳公庫,符合上開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政府委託超商提供民眾取貨服務,超商向政府收取之處理費收入,應由超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政府並報繳營業稅。民眾至超商取貨時,超商依法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方便民眾購買政府徵用口罩,除現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新增線上口罩實名制2.0制度,由政府直接於線上銷售徵用口罩,其出售口罩(含處理費)收入全數解繳公庫,符合上開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政府委託超商提供民眾取貨服務,超商向政府收取之處理費收入,應由超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政府並報繳營業稅。民眾至超商取貨時,超商依法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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