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網際網路普及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從實體店面轉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電商平台、自行架設網站、社群軟體及行動裝置APP等行銷並提供消費者訂購,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因此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即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得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15日銷售額計10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又如甲於109年5月1日(含)以後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外,則國稅局應就甲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