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以輔導重於查核,鼓勵菸酒稅產製廠商主動誠實申報繳納稅捐。
在菸酒稅選案查核前,特訂定109年3月31日前為輔導期間,讓廠商有自行檢視自動補報的機會,該所列出菸酒稅廠商常見之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銷售。(二)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用量異常。(三)以低於菸酒稅價格銷售菸酒產品。(四)酒精成分與標示不符。
於輔導期間內請廠商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失致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報繳菸酒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