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5-【行號登記】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注音符號及單獨一字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1.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並非我國文字、又注音符號不屬文字性質,均不宜插入作為商業名稱使用。至於商號自行選用英文字母等作為廣告招牌使用,允屬企業內部自治事項。

2.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單字不得為商業之特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