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幤(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舉例說明】甲君為受僱某建築公司的設計人員,108年度薪資收入900萬元,因職業上需要,自費購買設計軟體90萬元,因其使用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應分3年攤銷,每年攤銷費用30萬元,甲君可列報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限為27萬元(900萬元X3%),甲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9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7萬元,申報薪資所得873萬元。

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薪資收入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來計算薪資所得,僅須塡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