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10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1元,進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3,100,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08年11月25日支付貨款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30.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25,000元【美元50,000元×(31元-30.5元)】;另尚欠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8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如以當日美元匯率30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盈益50,000元【美元50,000元×(31元-30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當年度收益。

營業事業兌換盈益或虧損都須已實現才可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相關明細表供國稅局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