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5-【行號登記】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經營相同業務,可否准其登記?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商業名稱及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仍視商業名稱相同,故商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