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將其應受領之薪資所得,假借他人名義申報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其個人稅負,經查獲者,恐涉嫌逃漏稅捐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假借他人名義,將其個人薪資所得列報於他人名下,以降低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乃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因個人薪資所得頗豐,為逃漏個人部分綜合所得稅,明知乙君未於甲君任職之A公司工作,於經乙君同意並取得其個人基本資料後,與A公司負責人及會計約定將其應自A公司領取之薪資所得280萬餘元改列在乙君名下,藉此降低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進而減少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其應繳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28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經刑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在案。
納稅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補稅處罰問題,不可不慎。